使用流程
一、发放
1. 凡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上传营业证照副本、上一年度的完税凭证或在职员工最近连续12个月购买社保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即可申领服务券。
2. 发放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已领取服务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当年已申领额度;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二、使用
1. 持有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成功领券后的15个自然日内购买服务券管理系统中的服务产品、30个自然日内上传相关《服务合同(协议)》,否则持有的服务券将被系统自动收回。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 服务完毕,中小微企业上传发票(全额,即企业自付部分和服务券补贴部分)、对公转账(企业自付部分)凭证、现场图片、成果等佐证材料,并将服务券支付给服务机构,抵扣服务费。
3. 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申领服务券时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用服务券抵扣服务费。
三、兑现
1. 服务券由服务机构到服务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和财政部门委托的承办单位申请兑现。
2. 服务机构兑现申请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3. 服务券发放市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现材料初审。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兑现材料复审并在相关政府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兑现申请在相关政府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审定通告。
4. 承办单位向所在地财政申请当年度服务券资金,按程序兑付结算,并汇总报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服务券发放市最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在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如审定服务券不符合兑付有关规定而造成服务券无法兑现的,由造成无法兑现结果的责任一方自行承担服务券所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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