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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6年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9号),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EIP)中有毒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进行标识和目录管理。该管理办法通常被称为“中国RoHS”,并于2007年3月1日生效。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取代了中国RoHS,故也常被称为“中国RoHS 2”。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中国RoHS废止。
与中国RoHS相比,《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的产品范围和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改进了适用于产品有害物质的管理方式。但是,《管理办法》仍未对6种有害物质设定浓度限值,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识方式。 这些要求由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具体如下:
• SJ/T 11364-2014 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 GB/T 29783-2013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