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环评机构因标准适用错误等问题被通报处理
近日,广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中山大学、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2家环评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这两家机构均存在环境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问题。
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期,我厅在环评文件审查 (评估)中发现中山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2803号)、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139号)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规定,现对以上2家环评机构及相关编制人员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一)中山大学
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评文件 (编制主持人赵芝灏)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分析和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2.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3.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二)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评文件 (编制主持人汪伟)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2.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3.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二、处理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相关环评机构和人员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中山大学、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上述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审批申请;整改前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上述机构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责令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赵芝灏、汪伟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上述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审批申请。
三、管理要求
(一)各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要引以为戒,认真查找不足,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切实提高环评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确保环评文件质量。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的审查;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等问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中山大学:
近期,我厅在环评文件审查 (评估)中发现你单位编制的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对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评文件 (编制主持人赵芝灏)存在工程分析和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环境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你单位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责令你单位上述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赵芝灏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或者赵芝灏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分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630联系人:罗女士联系电话:020 - 87532050传真:020 - 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近期,我厅在环评文件审查 (评估)中发现你单位编制的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对上述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评文件 (编制主持人汪伟)存在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环境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你单位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责令你单位上述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汪伟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或者汪伟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分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630联系人:罗女士联系电话:020 - 87532050传真:020 - 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